索引号:  发布机构:  耀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09-02-04 文号: 
关键字:  铜川市,耀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铜耀,办发 浏览次数: 
有效性:  有效
铜川市耀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铜耀政办发〔2008〕59号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 急 预 案 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耀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铜川市耀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见附件1)
铜川市耀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铜川市耀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涉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涉及包含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涉及2个设区市。
  (4)霍乱在1个设区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涉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国务院、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
  (3)霍乱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或在设区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设区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应对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我区境内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
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区境外可能影响我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省、国家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因素要及时分析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影响全区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
  (3)迅速反应,果断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果断。要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4)依靠科学,依法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依法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区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成立铜川市耀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医疗卫生单位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单位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卫生局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建议。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铜川市耀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区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卫生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副总指挥,  负责全区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卫生局、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计划局、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公安耀州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劳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商业总公司、食品药品监管耀州分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工商耀州分局、区文体局、区红十字会、区人武部、武警中队、西铁分局耀州支线、秦岭水泥厂等部门。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委宣传部提出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外新闻发布、报道,收集跟踪境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惑释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
  区计划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区教育局组织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公安耀州分局密切关注疫情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公共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主管部门落实疫区封锁、现场控制、强制隔离等措施。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应急转移、安置及殡葬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相关医疗和生活救助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人劳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区交通局组织运输企业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和交通工具的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区农业局组织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
  区林业局组织开展与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动物的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商业总公司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食品药品监管耀州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求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区安监局组织开展职业中毒事故的查处,做好现场监督和监测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工商耀州分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确定和可疑有毒、污染产品采取追回和控制措施,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商贩,维护市场秩序。
  区文体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星级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西铁分局耀州支线公司负责组织对进出站的人员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处理,负责车站的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
  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区人武部组织指挥驻耀部队、预备役、民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铜川耀州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1.2铜川市耀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铜川市耀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卫生局、区委宣传部、区计划局、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公安耀州分局、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耀州分局、区文体局、西铁分局耀州支线公司、区人武部、武警耀州中队、秦岭水泥厂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办公室设综合秘书组、协调指挥组、医疗救治组、监督执法组、新闻宣传组、交通指挥组、治安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
  2.1.3各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各乡镇、街道办应急指挥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组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乡镇、街道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按照有关法律的授权,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生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实施突发公共卫生预案,帮助和指导各乡镇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作废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乡镇医疗卫生单位要参照区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分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检测、卫生监督等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认定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各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单位要服从区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救护、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疫病情报告,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工作。
区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设在区人民医院,负责全区应急救护指挥和技术支持工作。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提出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意见;采集标本和样品,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指导开展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疫情信息,提出疾病预警建议等。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
  2.4.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区卫生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区卫生监督所协助区卫生局组织实施全区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乡镇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乡镇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见附件2)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区卫生局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发展的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卫生局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卫生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医疗卫生机构
  c、区卫生局
  d、区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局可直接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事件处理结束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报告的具体要求执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局。
  3.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见附件3)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医疗卫生单位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报国务院决定。
  (4)疫情控制措施: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的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办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9)督导检查: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全区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用药。
  (4)督导检查:区卫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
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6)业务培训: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转运、接诊和收治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5)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地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有关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标本,送省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乡镇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区卫生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涉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1)区人民政府
  事件发生在区境内时,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按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市政府及市卫生局报告。
  接上级指令,立即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区卫生行政部门
  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1)区人民政府
  事件发生在区境内时,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按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市政府及市卫生局报告。
  事件得到确认或接到上级指令,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紧急调集和征用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确定疫区,进行现场隔离与封锁;及时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2)区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并按规定上报。在事件得到上级确认后或者接到上级指令,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地区通报。
  按照上级指令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准备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区人民政府。
  根据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核实并决定启动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人员疏散安置;确定事发地区范围,进行隔离与封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及市卫生局报告。
  (2)区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诊,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方可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
  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省、市、区县、乡镇及街道办的网络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建设。区人民政府负责区级部分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部分的实施。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符合区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区急救指挥中心设在区人民医院,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指挥工作。
  由区急救指挥中心、乡镇急救站、有条件的综合医院组成急救网络,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援任务。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区传染病救治中心设在区人民医院。区人民医院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接转收治工作。
  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
  省职业中毒救治中心设在西安市中心医院,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设在核工业417医院,负责职业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和技术指导工作。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区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各15人左右。
  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卫生救治人员进行培训。区人民医院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区级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1.6演练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全区性和区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区或区域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需要公众参与的任何演练,必须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区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储备目录,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区经委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区财政部门负责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经委根据计划调拨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区财政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财政补助政策,负责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并按照相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区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及医疗卫生救治队伍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保障通讯线路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4法律保障
  区卫生、法制等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和规章体系。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预案的制定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口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病、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等。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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