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监察局

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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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耀州区监察局是区政府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市监察局和区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区纪委和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向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负责。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以及省、市、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 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四、调查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制定有关政策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五、承办省纪委监察厅、市纪委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